“十里空谷幽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286980号“十里空谷幽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71号

       

      申请人:深圳市三个故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6980号“十里空谷幽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并非直接描述性标志,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表现为普通印刷体的汉字“十里空谷幽兰”,若将其使用在安排旅行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文字识别。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