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9363415号“东何肉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98号
申请人:程国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支滨晗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9日对第29363415号“东何肉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7504388号“东河肉饼Dong He Rou Bing”商标、第3216430号“东河Dong 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的“东河肉饼”品牌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通过抄袭模仿的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均为打印件):
1、门店照片;
2、举办活动照片;
3、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是基于使用与保护目的。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争议商标不构成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及吴樟花经营店铺的资质证照、被申请人家人身份证明及副食品服务证、经营场所照片、包装照片、居家人家居服淘宝店铺截图及产品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并补充提交实地拍摄店铺照片、义乌市甄味饭店及甄味私厨地址等信息截图、淘宝搜索“居家人家居服”截图等打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商业信息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宣传本的出版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汽车旅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1月27日。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02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8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馅饼、馅饼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8月27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主张。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经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以及与之类似服务上对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使用,并使之有了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