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臣佐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9344738号“君臣佐使”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86号

       

      申请人:青岛王晨龙中医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青岛致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道医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19344738号“君臣佐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君臣佐使”是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且具有独创性的文字组合,是独创的小儿推拿手法名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名称完全相同,其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有大量作品冠以“君臣佐使”,经过发展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从事医药医疗服务,理应知晓且极有可能接触过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抄袭和摹仿,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出版图书封面及封底照片;
      2、申请人、申请人图书、君臣佐使小儿推拿法所获荣誉;
      3、科技查新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4、申请人被选为继续教育项目;
      4、申请人及其创始人发表论文所获证书;
      5、申请人培训授课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申请人所称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君臣佐使”以普通印刷体纯文字形式表现,就其文字本身而言,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申请人称其对“君臣佐使”作品享有著作权,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君臣佐使”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且《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其表现形式,而不包括作品名称。本案中,“君臣佐使”作为申请人作品的名称,其不属于《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保护范畴。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称其大量“君臣佐使”作品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君臣佐使”作品,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与其君臣佐使小儿推拿疗法有关,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君臣佐使”在“医院”等服务或与之相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且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对此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