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SA MSA SR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1553号“O.M.SA MSA SR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09号

       

      申请人:O.M.SA.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1553号“O.M.SA MSA SR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8386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