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1553号“O.M.SA MSA SR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09号
申请人:O.M.SA.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1553号“O.M.SA MSA SR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8386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