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小农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8029773号“新会小农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96号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粮食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29773号“新会小农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中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权利和其他义务删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中权利、义务已明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已明确说明该集体商标的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符合《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肖琦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