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2355625号“肌爱”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纯肌泉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几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55625号“肌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278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在2015年08月24日至2018年08月23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标有复审商标的海藻代工、海藻面膜原材料网站截图。
      2、所获荣誉。
      3、2015-2018年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推广品牌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域名支付发票。
      4、“肌爱”海藻颗粒原料的采购合同及送货单。
      5、申请人与广州国品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6、企业QQ截图。
      7、海藻面膜原料化妆品原料外包装袋、名片照片、肌爱品牌运营部名片及外包装袋的收款收据。
      8、“肌爱”海藻面膜标贴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证据除与撤销复审证据7、8相同外,还提交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8月24日至2018年08月2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在撤三程序提交的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与复审商标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单方自制证据,与复审商标无关。证据5 未提供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委托加工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6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形成时间,对上述证据我局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海藻原料、海藻面膜商品上的使用及宣传,即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