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进酒唐李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4355603号“将进酒唐李白”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7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谢显春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管宏海
      
      申请人因第4355603号“将进酒唐李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93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在2015年08月24日至2018年08月23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宣传、销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2为U盘,证据3为原件、证据4为影印件):
      1、《春夜喜雨•望岳》广告视频。
      2、善卖汇网页。
      3、唐瑞凯出具的证明。
      4、李白文化餐饮之尽欢休闲吧网页、餐厅及“将进酒唐李白”酒的照片、宣传推广费收据、四川青年报。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除提交证据1、2外,还提交善卖汇建站任务及升级改版任务外包、运营条件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07年5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8月24日至2018年08月2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能显示播放期间在指定期间。证据4中的李白文化餐饮之尽欢休闲吧网页及宣传推广费收据未显示复审商标,餐厅及“将进酒唐李白”酒的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四川青年报显示日期早于指定期间。撤三程序中提交的善卖汇建站任务及升级改版任务外包、运营条件信息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关,对上述证据我局不予采信。证据3为证人证言,在缺乏相应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证据2中部分网页未显示形成时间,仅2页网页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标有复审商标的白酒、燕麦酒产品定制款在善卖汇网站上进行了广告宣传,该证据在形式上符合商标使用的要件,但是广告内容明显不符合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习惯,且在缺乏对应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白酒、燕麦酒的具体销售情况,该证据具有明显的象征性使用的特征。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