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508798号“IIFA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00号
申请人:支付宝知识产权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8798号“IIFA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取得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6219号“IFAA”商标、第20708821号“IFAA INSIDE”商标、第20708892号“IFAA INS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同意,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6418号“IFAA及图”商标、第18815546号“IIFA”商标、第27373703号“II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经取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的同意书,且双方商标尚且存在一定差异,故上述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市场分析;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民意测验;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公共关系;商业专业咨询;经济预测;统计资料汇编;替他人推销;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主要识别部分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市场分析;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民意测验;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公共关系;商业专业咨询;经济预测;统计资料汇编;替他人推销;商业审计外的人事管理咨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招聘机构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除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市场分析;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民意测验;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公共关系;商业专业咨询;经济预测;统计资料汇编;替他人推销;商业审计外的人事管理咨询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市场分析;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民意测验;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公共关系;商业专业咨询;经济预测;统计资料汇编;替他人推销;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