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5385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04号
申请人:安徽鸿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8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292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料、防水卷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筑路或铺路材料、路面敷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