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山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601327号“语山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05号

       

      申请人:徐胜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1327号“语山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81408号“戈壁母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狮峰龙井”百度百科、营业执照副本、产品图片、判决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