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715559号“JDL京东物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08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5559号“JDL京东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5718号“佳达利地产;JIA DA LI及图”商标、第17644046号“JDL”商标、第1948621号“京东 JING 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网站截图、荣誉资料、广告投入及实际投放效果、社会捐助情况、媒体新闻报道、审计报告、活动照片、关联关系证明、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予以维持,该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轮胎翻新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