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344165号“etf m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10号
申请人:易特夫管理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4165号“etf m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76311号“阿牛 ETF”商标、第6104883号“ET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36344167号商标公告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英文部分均为“ETF”,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