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J ALTERNATIVE HARVEST ET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344164号“MJ ALTERNATIVE

    HARVEST ET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11号

       

      申请人:易特夫管理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4164号“MJ ALTERNATIVE HARVEST ET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2096号“MJ”商标、第7750968号“栖霞山及图”商标、第7347147号“半岛四季 THE PENINSULA SEASONS及图”商标、第32065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不予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部分均为“MJ”,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金融信息、受托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代管产业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