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153534号“诗曼婷LMAT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12号
申请人:广州泉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昌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53534号“诗曼婷LMAT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43131号“曼诗婷m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55139号“曼诗婷MansMi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被撤销,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盛丽君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