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573630号“鑫福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86号
申请人:惠州市鑫福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73630号“鑫福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94065号图形商标、第14673854号“金雕马 JINDIAOMA及图”商标、第9713054号“狮丹努 seduno及图”商标、第9712999号“狮丹努 seduno及图”商标、第13333168号图形商标、第13333060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