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983360号“协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74号

       

      申请人:北京联创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3360号“协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定关联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协玉”是种子的一种型号,用在指定的未加工谷种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型号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及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