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845360号“名城GREATTOW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1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845360号“名城GREAT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146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04月25日至2018年04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初步调查,确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的证据,有关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应经过质证,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开发、推出了很多复审商标品牌楼盘项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第42类核定服务项目上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使用书、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工程联系函、住户手册装修手册、工程联系函及邮件、会议纪要、新闻报道、微信公众号认证信息截图、明源云客电子商务平台在线租用服务合同、明源地产ERP运维服务合同、合同封面图片、马拉松参与者微信截图、马拉松赛报道、2016年全球富豪排行榜报道、大名城新闻报道、海报、办公用具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3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2006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建设项目的开发;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制图;建筑咨询;工程;科研项目研究;环境保护咨询;法律服务;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服务上。经续展,其有效期至2026年5月13日。
2018年04月25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建设项目的开发”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19年1月18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书、工程联系函、住户手册装修手册、工程联系函及邮件、新闻报道、微信公众号认证信息截图、海报、办公用具图片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建设项目的开发、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制图、建筑咨询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工程;科研项目研究;环境保护咨询;法律服务;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服务,且上述服务与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工程;科研项目研究;环境保护咨询;法律服务;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重合,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重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建设项目的开发、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制图、建筑咨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