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430942号“亿谷 EOK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37号
申请人:刘玉燕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0942号“亿谷 EO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8624号“亿裕 yiyu”商标、第30166535号“亿裕 YI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龙头、水净化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