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乐 O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587310号“我乐 O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01号

       

      申请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587310号“我乐 O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8838号“柯乐 o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50950号“金美 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26730号“乐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介绍;2、曾基于知名度受到保护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19年10月14日做出的2019撤W04298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9年8月29日做出的2019撤W03549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0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我乐”与引证商标三文字“乐我”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木材涂料(油漆)、油漆稀释剂、刷墙粉、涂料(油漆)、防火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镶玻璃用油灰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颜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油漆等复审商品上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染料、颜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