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073071号“阿婆豆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13号
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永利源综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73071号“阿婆豆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4879号商标、第817133号商标、第1542371号商标、第261831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酱菜(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酱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豆豉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阿婆豆豉”使用在除“豆豉”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除“豆豉”以外的商品上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豆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