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3473259号“蘑菇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73号
申请人:保定弗兰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云云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13473259号“蘑菇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被申请人用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文件骗取了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服家具、相框等商品上。
2、我局查阅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注册号为360103600261391,经营者姓名为“万云云”。
3、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注册号360103600261391为关键字查询显示,该企业字号名称为“南昌市西湖区黄强鞋店”,经营者姓名为“黄强”,现为在营企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扫描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5年2月7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予宣告无效。其中,以欺骗手段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由查明事实2、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相关事项与工商登记档案记载相关事项信息不符。综上,在被申请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推定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文件,被申请人以该虚假文件取得争议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