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4818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25号 - 申请人:SHIMANO INC.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818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25号 - 申请人:SHIMANO INC.
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81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25号
申请人:SHIMANO INC. 合议组成员:杨乐 2020年03月06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81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92818号商标、第6704865号商标、第5333158号商标、第10555809号商标、第11572061号商标、第11571247号商标、第1104764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商标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安蕾
宋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