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忠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520075号“牛忠喜”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0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牛奔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乡市牛忠喜烧饼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0075号“牛忠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246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07月25日至2018年07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不符,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使用过。经过市场调查和网络查询,被申请人近三年来没有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使商标失去了原有的注册价值,同时还影响他人商标申请与注册。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246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维持。被申请人自受让复审商标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之情形。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是出于恶意报复的目的,其行为恶意明显,应当予以制止。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民事判决书。
      通过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供货协议及收款收据、门店及商品和包装照片、美团外卖服务合同及配送补充协议、美团外卖用户评价截图、窝窝商城商家平台合作协议、SEM搜索引擎整合营销推广技术合作协议及收据、新乡电视台宣传报道、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89年6月21日申请注册,1990年05月3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烧饼商品上。经续展,其有效期至2030年5月29日。
      2018年07月25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烧饼”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4月18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烧饼”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门店及商品和包装照片体现了复审商标,使用商品为烧饼;美团外卖用户评价截图显示评价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结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供货协议及收款收据、美团外卖服务合同及配送补充协议、SEM搜索引擎整合营销推广技术合作协议及收据、新乡电视台宣传报道、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烧饼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烧饼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