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603579号“甬福茶府 YONG FU CHA F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65号
申请人:宁波奥伤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3579号“甬福茶府 YONG FU CHA 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1119号“涌福”商标、第28599714号“蛹福 YONG EV及图”商标、第28593850号“蛹福 YONG E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数构成、具体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油茶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