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051001号“蔵王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55号
申请人:高桥畜产食肉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崇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1001号“蔵王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蔵王牛”,仅直接表示申请人生产牛肉的牛的产地,并不能表示日本牛肉的等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生产证明及中译文、申请人在日本注册的商标、日本网站公示的牛肉等级分类及一些知名牛肉品牌和中译文、网站截图、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浓味熏牛肉等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