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671532号“金凤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68号

       

      申请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1532号“金凤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金凤台”,虽然“凤台”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申请商标整体已区别于地名,故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