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0793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67号 - 申请人:珠海市卡索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707930号“卡索 Cast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67号

       

      申请人:珠海市卡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7930号“卡索 Cast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1084号“CASTLE及图”商标、第9611464号“珂斯特 CASTEL”商标、第9822300号“CASTLE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完全能够起到商标识别的作用,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