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710089号“卡索 Cast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71号
申请人:珠海市卡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0089号“卡索 Cast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90194号“CASOS 卡索斯”商标、第4741901号“卡索儿 CDSOOR”商标、第9075023号“THECASTLE”商标、第8727664号“CASTE”商标、第15932408号“卡赛利 CASELE”商标、第19670992号“咔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完全能够起到商标识别的作用,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8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8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核定使用的领带、婚纱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童装;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衣;童装;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