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536499号“公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52号
申请人:公象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36499号“公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己创作的品牌,具有自己的独特突出的显著性。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申请。申请商标经大量的使用宣传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第13058431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8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服务与第30438064号“象公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第11559919号图形商标、第21645303号图形商标、第12797734号“TELDEA及图”商标、第21386873号图形商标、第16224973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