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4516号“al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76号
申请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4516号“al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08781号“啊丽阿AL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73595号“Ai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66559号“Ali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157894号“Ali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字母构成、整体外观、读音呼叫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全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lia”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ALIA”、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Aiia”、引证商标三、四“AliOS”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通过间接营销传播渠道,即通过社交媒体、互联网博客及其他间接、可分割或电子通讯渠道提供的广告和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免疫学、自身免疫系统疾病、风湿病学、皮肤病学或皮肤病及其治疗领域的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