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7948号“Euri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31号
申请人:EURIAL HOLDING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7948号“Euri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7509号“Eur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因未续展而归于无效。国际注册第1007510号“EUR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的子公司所有。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经签署了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的同意书。引证商标一、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之注册障碍。综上,基于商标之间的明显差异以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同意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全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地址变更申请书、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成及呼叫上完全相同,仅字母大小写之分,双方标识整体外观上无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的牛奶制品和牛奶成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有关乳制品和牛奶成分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即使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但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