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PBAT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0965476号“VPBAT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91号

       

      申请人:北京威浦实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65476号“VPBA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746776号“VPAT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