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ELPH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3027536号“ADELPH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8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乔治•安杰利斯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殿松
      
      申请人因第13027536号“ADELPH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748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陈殿松委托北京紫金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5年05月15日至2018年05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陈殿松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乔治•安杰利斯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166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商标授权许可资料、商标注册信息;2、销售合同、销售发票;3、广告合同及发票;4、荣誉资料;5、产品照片、宣传手册、展会照片。
      我局将上述证据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5年1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及第8457568号“阿道夫”商标许可给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使用。证据2、3显示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外销售了阿道夫精油沐浴原液、洗发乳液商品并对阿道夫商标进行了对外宣传。证据4显示被许可人使用的复审商标及阿道夫商标被评为2016年中国美妆年度十佳品牌,颁发单位为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及中国美妆网。证据5显示复审商标与阿道夫商标共同使用在精油沐浴原液、洗发乳液等产品上。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洗发液;美容面霜;洗衣剂”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但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不能证明在其他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化妆品;洗发液;美容面霜;洗衣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