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61760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97号 - 申请人:阿比斯创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6176029号“realbotix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97号

       

      申请人:阿比斯创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御林军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对第26176029号“realboti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对“realdoll”及“realbotix及图”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中的“real”与申请人 “realdoll”标识中的“real”完全相同,与申请人“realbotix及图”标识除颜色差异外,完全相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网站上使用“realdoll”标识,被申请人同时申请了“realdoll”及“realbotix及图”商标,说明被申请人已知晓申请人的网站,其存在抢注申请人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委托他人设计“realdoll”及“realbotix及图”标识的事实陈述、发票及往来邮件等;
      2、搜狐、网易、百度贴吧等有关“realdoll”、“Realbotix”情趣娃娃商品的相关报道;
      3、申请人中国代理商网页;
      4、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基于公司发展需要,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是一家美国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在创作完成后在中国市场宣传使用,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中国公司,并无实际接触其著作权的可能。申请人提交的提交的证据一至八为美国公证认证书及翻译件,上述证据翻译件仅对公证书和公证员证明进行翻译,公证内容无对应翻译件,应视为未提交。另外,进行公证的时间为2018年,不能证明申请人从2015年起就在自己网站上使用“realbotix及图”标识。被申请人一直在宣传使用争议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在市场中实际使用的图片等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
      申请人提交了美国公证证据的中文翻译,公证的内容是Archive互联网公司存档的网页,可以证明申请人至少从2015年7月15日起就使用了“realbotix及图”标识。基于被申请人自己的介绍,其从事的行业确实与申请人的行业差距很大,但被申请人还申请了“realdoll”商标,直接表明被申请人已接触到了申请人的网站。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注册,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穿戴式计算机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8月27日。
      2、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及往来邮件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委托罗宾汤姆森设计了“realdoll”及“realbotix及图”标识,且根据罗宾汤姆森的事实陈述,其认可上述标识成品的全部权利为申请人所拥有。同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其网站上使用了“realdoll”及“realbotix及图”标识,且搜狐、china.com、网易、中娃网、环球网等网站上对申请人的“realdoll”及“realbotix及图”情趣娃娃商品进行了报道。
      3、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同一天,还申请注册了第26162090号“realdoll”商标,指定使用在微处理器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对“realdoll”及“realbotix及图”标识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所述的“realbotix及图”作品中的齿轮图形及英文字母字体的设计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对“realbotix及图”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上述作品在申请人官网上已公开发表,搜狐、china.com、网易、中娃网等网站也对申请人的“realdoll”及“realbotix及图”情趣娃娃商品进行了报道,考虑到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realbotix及图”同日,还申请注册了“realdoll”商标,被申请人在答辩中对其将“realbotix及图”标识申请注册为争议商标未作出合理解释,其同时创作出两件与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realdoll”及“realbotix及图”作品完全相同的标识难谓巧合,在此情况下,可以合理推定被申请人有接触到上述作品的可能,争议商标中的齿轮图形及字体设计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realbotix及图”作品基本相同,其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作品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realbotix及图”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realbotix及图”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realdoll”作品未构成是实质性近似,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穿戴式计算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realbotix及图”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