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S 小角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9836441号“XJS 小角色”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5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曾昭云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36441号“XJS 小角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34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百度上进行了搜索,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经搜索能够出现被申请人旗下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小角色一站式汽车服务中心,被申请人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维修与保养、汽车美容与装潢等,现仍在实际经营中。被申请人一直在经营复审商标的服务项目,不存在停止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信息、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
      2.微信公众号截图、微信截图、店铺照片、宣传单、名片;
      3.发票、收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4.营业执照、企业信息;
      5.店铺照片、网络宣传页面;
      6.派工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及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作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无关,或未显示时间,或非复审商标指定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的商标均非复审商标,不能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0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等服务上。2018年10月15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4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明被申请人曾昭云为吉安市青原区小角色一站式汽车服务中心的经营者。证据2、5的微信截图、宣传单等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汽车服务上进行广告宣传。证据3的发票证明被申请人经营的吉安市青原区小角色一站式汽车服务中心在指定期间向他人提供了汽车修理服务。结合被申请人证据2、6中的店铺照片、派工单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的商标均非复审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中显示的商标与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相同,二者在外观上基本一致,故该商标使用证据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车辆保养和修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车辆保养和修理及与之类似的汽车清洗等全部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