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4603号“HISCOX
CYBERMA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24号
申请人:希思科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4603号“HISCOX CYBERMA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71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195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