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3844444号“圣匠”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6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方修胜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南城大洋食品厂
申请人因第13844444号“圣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29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走访调查,复审商标未在指定商品上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有效宣传和使用,属于长期闲置商标。商标局未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的复审商标一直在正常使用中并将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品经销合同、微信截图、订货单、送货单、货运单;
2.产品图片、产品标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3.商品经销合同;
4.检测报告。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及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6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面条、糖果等商品上。2018年10月1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面条、糖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4的检测报告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委托中食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圣匠”牌挂面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证据1的商标经销合同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授权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全红商贸作为经销商,负责经销被申请人生产的“圣匠”牌面类产品。证据1的微信截图、订货单、送货单、货运单和证据2的产品图片证明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全红商贸向被申请人订购了“圣匠”牌挂面并在超市进行展示销售。结合被申请人证据2中的产品标签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故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面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面条及与之类似的面粉制品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面粉制品、面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