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742430号“链克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47号
申请人:北京链享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2430号“链克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033191号“链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038651号“链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58596号“链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179418号“链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241072号“链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日申请,现正处于抽签环节;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属于恶意抢注。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信息资料、宣传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正处于同日申请的抽签环节,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二者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主要识别部分“链克”,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系恶意抢注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案主张。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