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戴丹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435213号“蓝戴丹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45号

       

      申请人:郭宜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5213号“蓝戴丹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5846385号“蓝黛丹尼”商标、第27218313号“蓝黛丹尼LANDAINAN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构成对申请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尽相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理由书、产品标贴及包装图片、官网图片、荣誉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无效宣告案件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均由四个汉字组成,整体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身体康复仪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且并非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