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堂TONGTOW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867302号“同堂TONGTOW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46号

       

      申请人:浦江华堂家居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7302号“同堂TONG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9270630号“同彤tong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不同,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