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6441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44号 - 申请人:四川科力元电子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4644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44号

       

      申请人:四川科力元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4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8858203号“CZGM及图”商标、第29699719号图形商标、第21960496号图形商标、第18190559号图形商标、第3989099号“环球标迅GLOBON及图”商标、第8133773号图形商标、第22168228号图形商标、第28933431号“SPINLEAP及图”商标、第114114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八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三、七、八的所有人涉嫌囤积商标。部分引证商标 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版权登记资料、暂缓审理请求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已经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三、四、六、七、九以及引证商标一、五、八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并未提交具体证据证明部分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囤积商标,且该项主张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与申请商标应否获准初步审定亦并无当然关系。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