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298893号“纳米香猪NAMIXIANGZH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51号
申请人:温州鸿通皮革有限公司鹿城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8893号“纳米香猪NAMIXIANGZ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对商品的原料和技术进行了准确性的表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明专利证书、宣传册、购销合同等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纳米”是一种长度计量单位,1纳米是1米的10亿分之一,运用纳米技术制作出来的产品具有一些优越的特性和功能,申请商标使用于动物皮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产品原料、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