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684230号“邓禄普DONL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41号
申请人:青岛考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4230号“邓禄普DONL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09785号“DUNL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元素等方面不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亦不类似,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信息资料、委托加工合同、发票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邓禄普”及“DUNLOP”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之“DUNLOP”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于乐器的润滑油脂和润滑油商品在原料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