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026782号“洪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39号
申请人:重庆洪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6782号“洪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213157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办公用品图片、网站图片、应用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