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779730号“中添净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40号
申请人:广东中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79730号“中添净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883636号“ZONEWIN”商标、第30520492号“ZONETIEN”商标、第30521908号“ZONETIEN”商标、第31308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7类、第42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7类、第42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7类、第42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