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472520号“智享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35号
申请人:黄冬梅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72520号“智享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2489190号“智享”商标、第26675607A号“智享健康屋”商标、第32457197号“智享工程”商标、第32328784号“智享机电抗震支架网”商标、第28776581号“智享物业”商标、第21262606号“智享租”商标、第28261163号“享智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智享”,且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