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林草根体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843205号“美林草根体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34号

       

      申请人:黄金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43205号“美林草根体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5810574号“美林MEILIN”商标、第17817046号“美林美妆MELYSHOP”商标、第32619043号“美林美妆”商标、第5709437号“林美LIN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尚处于审查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11月13日,现尚处于宽展期内。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美林”,且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