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5988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01号
申请人:汾阳市酒海飞花商贸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力信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88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53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此次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是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所进行的合法正当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