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432450号“手作品 CANTON HAN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691号
申请人:广东省岭南民间工艺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2450号“手作品 CANTON HA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己独立创作而成,从本身的构成及含义上,整体具有显著性,与其他汉字结合配上图形使其含有明显强于地名的含义,通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推广使用已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本身含义没有任何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CanTon”可翻译为广东,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并未形成明显强于地名的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