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缨SIY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766688号“丝缨SIY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02号

       

      申请人:苏州集粹时尚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6688号“丝缨SI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41463号“expresens”商标、国际注册第1041462号“createurd’empreintessensoriel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